【記者張健台北報導】日前關注移民與外籍配偶權益的民間團體針對「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刪除抽象用語,排除微罪紀錄」等意見,內政部對水塔過濾器此27日表示,國籍歸化必須兼顧國家利益及移民權益,目前送立法院審查的「國籍法」修正草案已充分保障弱勢移民,歡迎各界多深入來了解,內政部願意與大家共同來討論。

內政部說,檢討修正「國籍法」目的,主要為保障人權,維護婚姻移民權益,並解決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實務上的問題及延攬優秀外國人才。

「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者須具備「品行端正」要件,是要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內政部並已依客觀事實及社會大眾通常合理的共同最低度行為價值,訂定「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明確界定「品行不端正」是有從事、媒合或教唆他人坐檯陪酒等8項情形。

且外國人如有品行不端正行為,在查獲後2年至3年內如未再犯,仍可重新申請歸化,並非永遠不能申請歸化。若刪除「品行端正」規定,外國人從事或媒合坐檯陪酒或猥褻色情按摩等,無觀察期即可歸化我國國籍,易遭社會大眾誤解我國降低歸化標準,縱容從事我國人所難以認同行為的外國人入籍。吸引品格端正、優質的外國人才移民,是世界各國普世的價值,我國也不例外。

移盟主張外國人申請歸化得保留原國籍。內政部指出,外國人申請歸化如無須喪失原有國籍,可能產生對國家忠誠的疑慮及雙重國籍的權利義務衝突,例如:犯罪司法管轄權的爭議。故我國對外國人申請歸化採單一國籍政策不宜驟然取消,宜逐步放寬,所以「國籍法」修正草案僅對我國有殊勳或有助我國利益的各領域高級過濾器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始規定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另為避免發生已先喪失原有國籍卻無法順利歸化的困境,草案已修正為先許可外國過濾器水世界人歸化,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內政部強調,修正草案已放寬申請歸化的條件,對於與本國籍民眾結婚的外籍配偶經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後離婚,且未再結婚,或是喪偶後,未再婚且扶養配偶的父母,或是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我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監護或輔助等情形,均得申請歸化,已充分保障弱勢移民。

至移盟希望放寬已婚未成年子女以較寬鬆規定隨同歸化。內政部指出,未成年人結婚後已有行為能力,與其配偶共營婚姻家庭生活並負擔教養子女責任,並無須由其父或母教養照護,隨同父或母取得我國國籍共同至我國生活。故已婚的未成年子女仍不宜冒然予以隨同歸化。

內政部表示,「國籍法」第10條規定,歸化者自歸化日起10年後才可以擔任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等重要公職,是因這些職務重大,負決策之責,歸化者的原屬國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與我國國情有重大本質差異,如果未經相當時間適應培養,恐難深入瞭解國家體制,制定有利國家發展的政策。且外國人於歸化後,即與我國籍人士享有相同的權益保障,如經公職考試合格,即可擔任一般公職人員。

另移盟主張將歸化國籍後發現不符合「國籍法」,予以撤銷國籍的規定,從現行的5年縮短為2年。內政部表示,「國籍法」是否參考行政程序法規定,修正為「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可再進一步討論。

內政部指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03年12月17日審查通過,並決議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因未完成黨團協商,未於第8屆第8會期完成立法程序,依立法院職權法規定,屆期不續審。行政院於是在今(105)年2月1日重行送請立法院審查,其草案內容與103年12月17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的內容相同。歡迎各界,尤其是移民團體多深入來了解,內政部願意與大家共同來討論。2016/4/2774E986C59AA383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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